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27财保31号
申请人:平武县宏鑫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27MA65HGT2XA。
经营者:邓某某,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邓某某之夫),男,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313935。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申请人平武县宏鑫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武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的质量保证金317895.9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保单号为1263143390145333085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人平武县宏鑫建材经营部的权益造成经济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武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的质量保证金317895.95元。
案件申请费2109元,由申请人平武县宏鑫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