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绵竹国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230号之一
原告:绵竹国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清华社区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073962593K。
法定代表人:曹培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燚,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单元19层1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313935。
法定代表人:张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超飞,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厚贵,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李永泗,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丁昌旭,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何宏,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张永福,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马云平,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长江,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杰,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林忠喜,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绵竹国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厚贵、李永泗、丁昌旭、***、何宏、张永福、马云平、陈杰、林忠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绵竹国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竹国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竹国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绵竹国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永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