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3民初502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6月2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男,生于1972年4月3日,汉族,住开江县。
被告:开江众望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址:开江县普安镇金山大道154号。
被告: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
原告***与被告**、开江众望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秋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玖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