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绵竹启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绵竹市水利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3民初1789号
原告:绵竹启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金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MA62359P16。
法定代表人:曾启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彬,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石斌,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313935。
法定代表人:吴洪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超飞,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8年9月10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4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3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2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绵竹市水利局,住所地四川省绵竹,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瑞祥路**,1510583696966996E。
法定代表人:代敏,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彬,该局重大项目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竹启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绵竹市水利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竹启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7元,由原告绵竹启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万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雪梅
书 记 员 张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