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23民初1080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6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邵闯,男,生于1972年4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开江众望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开江县普安镇金山大道154号(原开江县稽征所)。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邵闯、开江众望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计1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