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回民区大海洋五金机电经销部与河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3民初3343号
原告:回民区大海洋五金机电经销部,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金海五金机电城DB-31号。
经营者:***,男,1982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为×××,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金海五金机电城DB-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交通路与平安街交叉楼新城名都3号楼东二单元605号。
法定代表人:*巧粉,河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西省泽州。
被告:***,男,住山西省沁水县。
原告回民区大海洋五金机电经销部诉被告河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回民区大海洋五金机电经销部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民区大海洋五金机电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回民区大海洋五金机电经销部承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玲
人民陪审员  邸惠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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