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6民初5770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6月16日出生,住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源,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飞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95746307J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潢川县
被告:信阳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6487737IU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潢川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飞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