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飞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飞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6民初5770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6月16日出生,住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源,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飞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95746307J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潢川县 被告:信阳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6487737IU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潢川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飞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