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港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紫竹数字创意港有限公司与上海民港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保字第55号
申请人上海紫竹数字创意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民港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紫竹数字创意港有限公司在与被申请人上海民港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4)沪仲案字第1678号一案审理期间,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民港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690,000.00元的财产。上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递交了该申请,申请人上海紫竹数字创意港有限公司以现金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紫竹数字创意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民港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69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