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兴农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毕节市兴农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初540号
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王振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林,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民,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吴华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艳,女,汉族,1989年2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毕节市兴农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男,汉族,1990年1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毕节市开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穆元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女,汉族,1979年10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毕节市兴农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毕节市开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称双方已经和解,现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3906元,减半收取计671953元,由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胜利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高 镭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