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雄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6民初10267号
原告厦门雄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厦门雄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雄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雄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5元,减半收取计1393元,由厦门雄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亮
代书记员 张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