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钜能电力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兴化湾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03民初1195号
原告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钜能电力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兴化湾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2元,减半收取计9701元,由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 杰 人民陪审员  卓金贤 人民陪审员  陈华珠
书 记 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