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德友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市德友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港尾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68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漳州市德友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保金5795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419元、执行费819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3年01月13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有多条在先冻结记录。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06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3年06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漳州市德友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