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民辖7号
原告: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9号**工业园2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1697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新安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80881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东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943673328。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配套的强电工程后,由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负责人***以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同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一份《工程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工程施工,工程于2015年8月27日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已向被告支付了80%的工程款,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尚欠1543860.02元未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一、向原告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543860.02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26258.4元及利息;三、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税收款77625.25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到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配套强电工程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我院系该工程的发包人,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我院有利害关系,且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我院回避,为避免当事人对我院审理案件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我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福建雄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诉的工程款涉及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项目的强电工程,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为避免当事人对本案审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