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6民初1526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0元,减半计381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吴雷平
人民陪审员 刘晓春
人民陪审员 戴 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