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8民初3236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沛然,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港湾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林,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路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永志
人民陪审员  曹建义
人民陪审员  庞建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