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24民初1137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林西县。
身份证号码:×××
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负责人:刘海忠,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统部通行费收费所。地址:内蒙古林西县。
负责人:马洪涛,系该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统部通行费收费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统部通行费收费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统部通行费收费所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统部通行费收费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 树 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 官 助理 李 剑 楠
书 记 员 盖 群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