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1民初5087号
原告:阿鲁科尔沁旗昊赢养殖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北岗台村。
法定代表人:王广利,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源,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兴泰商务广场T4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戴贵,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尧,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副经理,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全宁街道复兴嘉城A区4号楼2单元701室。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爱新觉罗刘泽乾,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板至***他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省际通道大板收费站内。
法定代表人:王智强,系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爱新觉罗刘泽乾,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鲁科尔沁旗昊赢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板至***他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向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