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923民初87号 原告:***,女,199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化德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9号公路交通投资发展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000MA0N4HYF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