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彭某其他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民辖终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港湾大厦。法定代表人:戴贵,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8民初2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请求的金额不明确导致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为行为给付之诉,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呼和浩特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双方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吉雅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