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4号
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兖州国际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金谷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公投厚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大学科技园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9号公路交通投资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兖州国际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公投厚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兖州国际陆港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兖州国际陆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