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91执191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杰冠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吴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滕文峰,该公司董事长。
南京杰冠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海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891民初32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228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3.经财产调查,海外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轮候查封了海外公司位于南京市××区××、××、××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上述不动产均已抵押给银行,抵押金额高达1.9943亿元,因本院对不动产无处置权,本院已向首查封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委托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海外公司名下的苏A×××××号(注册日期2005年,雅阁牌)、苏A×××××(注册日期2013年,北京现代)、苏A×××××(注册日期1999年,桑塔纳)进行了查封,因不知车辆下落,故无法扣押处置。
本院从海外公司的债务人上海亿丰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亿丰公司)提取了部分无争议债权至本院账户,现余额为260余万元。海外公司对亿丰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没有决算,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向亿丰公司送达了扣留工程款的手续,扣留时间三年(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扣留金额15000000元。因该工程款尚未结算,该款目前暂不具备提取条件。目前本院涉海外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有6件在诉讼程序中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债权人及保全数额、保全时间分别是:1、淮安中广脚手架有限公司337120元,保全时间为2018年8月7日;2、淮安市金达建筑构件有限公司1000000元,保全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3、王曳娄556200元,保全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4、吴烜216900元,保全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5、淮安市春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900000元,保全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6、陆新石477500元,保全时间为2018年8月23日。故提取的260余万元在支付上述在先保全的案件外,已无剩余款项。其余案件为轮候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故现有余额应由上述六个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人按保全时间顺序受偿。因余额不足,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不能得到受偿。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目前除查封但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891民初3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