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62号
申请人:青岛日联华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蓝海路城阳区正阳路588号启城商都网点房内。
法定代表人.崔业家职务:执行黄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华丹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西河套南侧。
申请人青岛日联华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华丹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丹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