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1231号
原告:青岛华丹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崔明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辉,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勇,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扬,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丹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丹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30元,减半收取5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国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