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国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1民初5270号
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2栋9楼90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四川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镇蒲阳河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78元,减半收取11689元,由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