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贵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民初2565号
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53704956。
法定代表人:荣小华,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茹,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云上明珠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德兴。
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标的金额376880元变更为20000元。2020年10月11日,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77元,应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327元。
审判员  陈应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