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保38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14楼A、B号。

法定代表人:钟华永。

被申请人: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2栋9楼907号。

法定代表人:荣小华。

申请人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738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我院对被申请人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74×××94账户内存款以73800元为限予以冻结后。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74×××94账户内存款以73800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