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桐梓县兴茂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5161号
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2栋9楼907号。
法定代表人:荣小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四川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鑫,四川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兴茂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九坝镇山堡村九坝组。
法定代表人:杨茂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梓县兴茂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正在进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89.84元,由原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