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元宏天投资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326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2栋9楼907号。
法定代表人:荣小华。
被执行人:广元宏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彬文。
本院(2021)川0802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宏天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宏天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750.00元(设计费270000.00元、违约金120000.00元、执行费57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