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323民初2025号
原告:鞍山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永兴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谢屯镇。
法定代表人:姜治富,该??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瓦房店永兴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10元减半收取7150元,由原告鞍山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因未保全,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