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89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执行人:汪清斯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金城街**,组织机构代码:66428666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汪清斯宅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1民初14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清斯宅木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民初14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培洪
审判员 徐龙华
审判员 赵晓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