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24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汪清县。
被执行人:***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吴国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汪清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宅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汪清县人民法院(2020)吉2424民初77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宅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并由被执行人***宅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1075.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2020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宅木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执行人***宅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减免申请执行费2916.00元,本院已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2424执8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主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