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斯宅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宅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24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执行人:***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吴国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宅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的(2020)吉2424民特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宅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和保全费合计404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保全的被执行人***宅木业有限公司在通化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所以本案于2020年5月31日终结本次执行。嗣后,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提取了被执行人***宅木业有限公司在通化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0000.00元,分配给本案17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宅木业有限公司在通化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8069.90元已具备提取条件,故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了被执行人***宅木业有限公司在通化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8069.90元,分配给本案2292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宅木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506.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本院(2020)吉2424民特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主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