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9)陕0116行审9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9)9-5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2019年6月6日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9)9-5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8年7月,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村土地建消防站。截止调查之日,已建成1座钢构房,建筑面积共0.443亩(295.68平方米);总占地面积3.375亩。依据长安区魏寨街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该块土地为有条件建设区,依据魏寨街办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块土地为耕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新建1座钢构房,建筑面积共0.443亩(295.68平方米)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二、对非法占地3.375亩(225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15元罚款,共计33750元。该处罚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将其罚款已缴清,对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申请执行人的法定职责。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9)9-5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9)9-5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钰
审判员 史永利
审判员 王 华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