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6405号
原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2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市长安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40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798元,原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839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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