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03执2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鼎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号星耀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曲靖市粤弘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曲靖市滇东北商品交易中心*******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波。
上述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33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曲靖市粤弘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鼎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利息以及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元由被执行人曲靖市粤弘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曲靖市粤弘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鼎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曲靖市粤弘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鼎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