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汇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郑州赛微云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91执176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汇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6号862软件园11号楼8层8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微云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杜英街166号20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河南汇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微云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9)*0191民初10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汇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1月1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微云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微云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楼××层【不动产权证号:*(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379634号】房产一套,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三、2019年12月1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微云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A×××××号大众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向***微云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1月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微云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向***微云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2月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微云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微云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由于被执行人***微云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八、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0年5月11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汇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汇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微云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0191民初10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