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3873号
申请人: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2498742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漳鸿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啸,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晟源电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T8MF4D,住所地天津滨港高新铸造产业园双赢道5号214-1F。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晟源电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晟源电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市晟源电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邹迪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