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弘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晟源电镀有限公司、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3836号
申请人: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2498742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漳鸿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市弘鑫源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3773611444D,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梁头村村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春香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市晟源电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T8MF4D,住所地天津滨港高新铸造产业园双赢道5号214-1F。
法定代表人:李春香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弘鑫源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晟源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天津市弘鑫源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晟源电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市弘鑫源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晟源电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季静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浦湖焉
书 记 员 左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