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9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984-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洁雨。
被执行人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5833.48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黄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