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财保63号
申请人: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28F。
法定代表人: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萍,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韵杰,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4WU**D69。
法定代表人:刘某1。
申请人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开设的账户440********900000467内的存款人民币25907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上述申请提供赔偿限额为259070元的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开设的账户440********900000467内的存款人民币259070元,期限为一年。
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冻结期限届满七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816元,已由申请人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 利 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曾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