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国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4民初15087号
原告洪美仙,女,汉族,1962年10月05日出生,住址***。
被告深圳市国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南江西世纪豪庭(江西大厦)2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8782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常建位,男,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唐河县,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美仙,被告委托代理人**、常建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2月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职安装专业负责人,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保底年薪20万(税后),月预发12000元。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4月05日期间工资6778.17元;2、支付原告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4月0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97.7元;3、支付原告2016年3月份公积金101.5元;4、补缴2016年3月份社保。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第二,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是2016年2月25日至2019年2月24日;第三,工资标准为试用期3500元,试用期后每月正常工资12000元,在职期间工资12953.63元已足额发放。
经查,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同诉讼请求一致。该仲裁机构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深福劳人仲不[2017]3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原告未能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申请时效已过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而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之前仲裁阶段及本案的诉讼请求中诉求的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截止日期均为2016年4月5日。在仲裁以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又在庭审中改称4月5日是谈话,4月6日还在上班,4月7日才结算工资,但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现在的主张,原告自行提交的相应录音视频的时间亦为2016年4月5日,故本院结合实际案情,采信被告称原告于2016年4月5日辞职离开的主张。原告直至2017年4月5日才提出仲裁申请,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原告的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且被告在本案中以此时效予以抗辩,故原告诉求应当予以驳回。另,原告诉求的支付公积金和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洪美仙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未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杜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