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3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港产业新区装备制造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8998114E。
法定代表人:付海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南洲路(九路菜市场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4L491M64。
负责人:刘国忠。
被执行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1668106X9。
法定代表人:黄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20)湘060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900000元。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