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3财保38号
申请人:洪湖市众鑫建筑材料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螺山镇中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3591452104D。
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装备制造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899811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25日将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另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申请人洪湖市众鑫建筑材料厂(普通伙合)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 景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