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4528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