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4民初41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