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5500号
原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为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温业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忠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