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756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斌,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东路73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150803351Q。

法定代表人:蒋传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银,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路1399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48889582。

法定代表人:温业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运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