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756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斌,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东路73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150803351Q。
法定代表人:蒋传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银,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路1399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48889582。
法定代表人:温业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运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