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7民初6180号
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章理中。
被告:安徽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甄。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 斌
书 记 员
潘上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