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7民初6180号





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章理中。
被告:安徽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甄。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 斌






书 记 员


潘上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