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丽丰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4民初2294号
原告: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潜山路14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6786847P。
法定代表人:章理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军,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桂,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丽丰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6层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TNK62X。
法定代表人:周敬颍。
原告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丽丰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建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志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