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4772号
原告:**缤。
被告: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理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缤与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缤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缤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小恒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雅如